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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仿服裝,抄襲的“美”怎麼管?

   2023-07-21 人民法院報690
导读

一些品牌服裝一上市,消費者總能在網購平台找到仿制且價格更低廉的“同款”,幾乎已成為服裝行業的亂象。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

一些品牌服裝一上市,消費者總能在網購平台找到仿制且價格更低廉的“同款”,幾乎已成為服裝行業的亂象。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結一起利用知名品牌“江南布衣”服裝款式與款號的對應關系吸引流量進行銷售的案件,認定該種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傍知名服裝品牌銷售獲利已成套路

很多服裝企業都有過這樣的經歷,最新款服裝一經發布,各種仿版“同款”就立馬出現在各電商平台,除了價格更低,服裝的外觀與產品款號都和正品相同。通過款號搜索到特定款式的服裝產品,購買相對廉價的“同款”,已成為一些消費者的網購習慣。

在利用知名品牌“江南布衣”服裝款式與款號的對應關系吸引流量案中,被告在網店銷售與江南布衣公司相同款式的服裝,並在商品鏈接處標注“江南布衣風”字樣及相同的服裝款號,網店部分服裝圖片也與江南布衣公司提供的服裝照片相同。

一些消費者購買后在網購平台上評論:“之前在專櫃看到過一模一樣的,覺得有點貴,我就上網搜了一下,果然有同款。收到貨就立馬試穿了,跟專櫃的質量一樣好,價格還便宜,很喜歡,推薦購買。”,等等。該案主審法官劉建中說,消費者網購時實際已知曉搜索的“同款”非正品服裝,但因款式、面料與江南布衣公司的相同,且價格相對低廉,從而願意購買。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大批量仿制了46款與江南布衣公司服裝款式相同的產品,而且在產品鏈接及網頁中標注相同款號,利用“江南布衣風”服裝款式與款號的對應關系吸引用戶流量,在網店開設期間實際交易金額達390余萬元。

據了解,這只是服裝款式抄襲亂象的冰山一角。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當前我國服裝制造企業約17萬家,規模以上(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企業約1.3萬家,佔比僅8%,90%以上是中小微企業。絕大部分中小服裝企業研發實力弱或不具備研發能力,導致服裝商品抄襲等侵權行為泛濫。特別是線上服裝零售額已突破萬億元大關,市場巨大,為了緊跟時尚,抄襲爆款設計成了基本套路之一。

數字經濟時代,原創設計保護難題更加凸顯

時尚創新是服裝行業的發展內核。如今服裝不再滿足於遮身蔽體的原始功能,逐漸成為人們表達個性、追求審美的產物。隨之而來的,是行業缺乏著作權保護的難題不斷顯現。

劉建中表示,保護服裝行業原創問題迫在眉睫。根據現有判例,大部分常規服裝其美感無法與其實用功能從物理上相分離而獨立存在,而且其獨創性的美感也達不到作品的最低要求,一般不能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即便給予美術作品的權利保護,侵權賠償金普遍不高。這也是世界各國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問題。

劉建中介紹說,在實踐中,有部分企業將原創設計申請為外觀設計專利,希望借此獲得專利的強保護。但依據專利法,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需要4個月至6個月的時間,而新款服裝銷售期一般隻有6個月左右,待專利授權后再起訴為時已晚。而且,由於申請專利費用較高,且每年還需繳納年費,企業一般隻能選擇有限的款式進行申請,因此難免會出現有部分設計進入市場后變成“爆款”卻因未提前“押寶”申請專利的情況。當然,服裝企業還可能面臨專利無效的風險,也使部分企業對專利申請望而卻步。

在數字經濟時代,又迎來新問題。就如同利用“江南布衣”服裝款式與款號的對應關系吸引流量案一樣,在網購平台上,侵權方除了抄襲服裝款式,還會抄襲服裝款號為自身產品引流,但無論是服裝的款式還是款號,都不屬於受知識產權專門法保護的客體。

服裝行業屬於快速消費品行業,產品生命周期較短,相關服裝款式和款號一旦被快速大規模仿冒,會對生產企業的利益造成極大損害。該案合議庭分析認為:“在此情況下若法律不對其進行規制,勢必會導致抄襲成風,進而影響設計者對於創作的積極性﹔然而服裝本身又有最基本的功能性,若法律對其規制過於嚴苛限制了服裝的流通,也會影響社會的公共利益。”

破局: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可成最后一道防線

最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江南布衣公司對涉案服裝款式和款號享有合法競爭性利益,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為服裝行業打開知識產權保護新思路。

判決書指出,盡管就某一具體的服裝款式而言,江南布衣公司並未舉証証明該款式為其所獨創或具有某種專有權利,但就其服裝產品而言,服裝款式是一個服裝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之一,可以為經營者帶來更多競爭優勢。且根據江南布衣公司提交的証據顯示,服裝款號是用以區別品牌、上市年月、細分品類、流水號(生產批次)、屬性、色號、號型等,從江南布衣公司對服裝款號的編碼規則看,款號是區別產品的特定號碼。該服裝款號不僅是江南布衣公司以及相關銷售方管理商品的編號,也是消費者定位到符合自己需求的重要途徑,即款號主要起到吸引網絡用戶流量的作用。所以服裝款式和款號能為企業帶來競爭優勢和競爭利益。

同時,對涉案服裝款式的模仿和對相應款號的抄襲相輔相成,沒有相關款號,消費者無法精准定位到被訴商品,而如果款式不同,消費者就算看到被訴商品很可能不會購買,被訴行為應從整體把握。被告作為從事服裝行業的經營者,和江南布衣公司具有直接競爭關系,其理應知曉服裝款式和款號系服裝企業的重要資源,也應當知道在網絡上購買服裝時,消費者經常通過服裝的款號搜索到特定款式的服裝產品,其利用江南布衣公司的服裝款式和款號的對應關系,在不付出任何創造性勞動的情況下,大規模照搬照抄江南布衣公司的服裝款式並輔以相關款號引流,足以認定其行為有違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

劉建中表示:“服裝的款式、款號雖不屬於受知識產權專門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的規定保護的客體,但如果使用他人服裝款式、款號的行為違反商業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仍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予以規制。”

為此,浙江高院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認定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其賠償江南布衣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

劉建中表示,由於服裝的實用功能特性和平衡社會利益的考慮,著作權法、專利法等均不能給予企業良好的維權手段,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可起到最后一道防線的作用,該案可為行業內提供更多的維權參考。(本報記者 孟煥良 本報通訊員 王小雲)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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